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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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计算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冈市计算机协会(英文名:Huanggang Computer Society英文缩写:HC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黄冈市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本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学术团体优势为会员服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普及计算机科技知识,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对重大科技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为黄冈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冈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管理,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组织开展计算机相关领域的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推进产业走向国际化;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计算机相关领域科技评估、计算机技术领域人才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定、计算机技术标准研制、以及计算机科技奖励推荐及社团内部的人才举荐表彰等;

()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发展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大学生、中学生的科技技术比赛及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

()创办刊物与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经验介绍、宣传自我的平台。

()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计算机以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制造、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享有公民权利者,且为计算机专业及相关行业从业者或计算机爱好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自身发展、建设、管理、活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其它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件及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相关证件及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一次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审核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五十  本章程经2020121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